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5469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22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