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江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4320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马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江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3年6月25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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