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730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