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911号
原告: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某。
原告薛某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08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