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11061号
原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