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重庆市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8522号
原告:沈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人民路2231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78819438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谭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沈某与被告重庆市栩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沈某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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