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志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521民初2748号 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志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文化楼141室,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210283MAC5CX6N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志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志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1元,由原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