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4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松潘县镇江乡镇江二村010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松潘县镇江乡镇江二村010号。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厦二段168号2栋2单元4楼402号。
原告***、***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