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9651号
原告:吴某,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文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文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特别授权代理),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诉被告程某、武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8月20日,原告吴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