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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25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