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湖南禹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0703行初122号 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浦沅社区灌溪园浦沅商店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澧县政务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