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0703行初122号
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浦沅社区灌溪园浦沅商店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澧县政务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