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498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