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339号
原告:徐州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祥悦大厦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PBBUP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华竹实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002630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