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754号
原告:***,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