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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