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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江某某,土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846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土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李某与江某某、土某公司、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