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129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水利水电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水利水电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2.80元,减半收取计341.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