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5723号
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西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888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71236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博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余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