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205民初264号 原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克拉玛依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申请缓交剩余案件受理费273,504元获批准后,缓交期限届满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