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189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边县宝梵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定边县宝梵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运输费用支付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