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3民初5564号
原告:漳州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盛唐花园A栋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31570852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尹俊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霞美镇中社村江边南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3H2BX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漳州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尹俊安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漳州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州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友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