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民终2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上诉人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6)鲁172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乙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