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民终2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上诉人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6)鲁172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乙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