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津0103执保769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财保8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存款账号存款5373745.78元人民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