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311民初10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审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4日作出(2026)川0311民初106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962278.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某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账号:)和某浦发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