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311民初1065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49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