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广之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103民初230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0635.33元及利息(利息以440635.33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5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未签订合同,签订工程量认定单,载明原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为:路面铣刨9cm、机械摊铺5cmAC-20C型中粒式沥青砼(掺0.4抗车辙剂):5300㎡、乳化沥青透层油5300㎡,施工范围为嵩山路、京广路两条道路示范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二标段示范段路面沥青摊铺施工,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摊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要求鉴定机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正式的答复,没有考虑我们中标了之后下浮了两个点,鉴定机构应该考虑总包单位市政工程为正常的利润点大概是8个点,前期我们完成招投标,施工时我们组建项目部及管理团队,我们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安全文明施工费。当时是我们总包单位做了包括围挡、降尘、土工布,我们要求进行扣除。利息应该是以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个工程我们对接的是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他们是在2021年11月底,印象中是正式对我们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郑州市嵩山路、京广路两条道路示范段综合改造工程(二标段)。2020年5月28日,原告某甲公司按照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在上述工程范围内进行了路面铣刨、机械摊铺等施工,同日原告某甲公司施工后退场。2020年11月20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经评定合格。后原告某甲公司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某甲公司申请对嵩山路京广路二条道路示范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二标段示范段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摊铺及升降井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某乙公司出具一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六、鉴定意见嵩山路京广路二条道路示范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二标段示范段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摊铺及升降井施工工程造价为421,637.08元。”鉴定过程中建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字,该表显示“3、铣刨废料外运运距为15KM”。某丙公司出具一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正书,载明“现对我公司2026年2月11日出具的《对嵩山路京广路二条道路示范段综合改造工程第二标段示范段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铣刨、摊铺及升降井施工工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附件3异议回复二、第2条答复中1327.38元修订为1357.02元,相应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后原被告又提出了异议中回复一、第1条答复中1327.38元修订为1357.02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承包协议、银行回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按照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进行了路面铣刨、机械摊铺等施工,同日原告某甲公司施工后退场,2020年11月20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经评定合格,同时,双方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运距的争议,按照鉴定过程中建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字认可的铣刨废料外运运距15KM为准,现原告某甲公司起诉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其关于利息的主张,自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440635.33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0元,鉴定费53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