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何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11民初23475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一般代理),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xxxx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何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