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8民初2497号
原告:肖某,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变更前:西安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左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张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