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2民初12353号
原告:张某,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某,丰县欢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某丰县欢口镇聚欢新城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纪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