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财保169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启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秀园路2号科创慧谷(青岛)科技园D2号楼3单元301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U7JGU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启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4849.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启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849.4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