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4执21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玲世家小区15号楼1单元1001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廖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沙河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廖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民终12785号等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5943635.2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对外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尚有11413635.2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民终12785号等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