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9民初4246号
原告: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安某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1元,减半收取计2140.5元,由安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