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吴某、绍兴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25517号 原告:吴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与被告绍兴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2.00元,保全费4712.9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