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25517号
原告:吴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与被告绍兴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2.00元,保全费4712.9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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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