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81民初3465号之一
原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妻子。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向某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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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