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91财保45号
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起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以投保的某乙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