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9023号
原告:唐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