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191民初11581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负责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山东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山东某公司安保服务费用302000元及逾期利息37519元(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5年9月26日为7650元;以25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5年9月26日为29869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10日,山东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就山东某厂项目(一期、二期)欠款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乙方(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对公付款251000元,甲方于2025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对公付款251000元。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截至目前,某公司仅支付协议中的欠款200000元,还剩302000元欠款尚未支付。山东某公司多次向某公司主张权利,某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山东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支付305197元(含安保服务费用302000元、案件受理费损失3197元),于2026年2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剩余未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支付利息(以30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且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和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6393元,减半收取计3197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