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2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陕西其源(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陕0502执2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