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522民初1869号
申请人: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xxxxxxxxxxxx,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负责人:邱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地址北京市丰台区。
法人:左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在山东省滨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82300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82300元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