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18449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迳村四大向(土名)厂房A2。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据法律规定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