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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靳某;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靳某,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2025年7月15日,原告***、***、***、***、***、***、靳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浙江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