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6426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永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怡心花园一期B14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海南永拓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