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夏某某与云南安鑫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946号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安鑫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七彩云南第壹城SOH09栋3101室。 法定代表人:***。 。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云南安鑫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某某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安鑫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