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327民初1084号
原告: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新疆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