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9959号
原告:朱某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上海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