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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9959号 原告:朱某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上海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上海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