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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771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计3717.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