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1306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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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