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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轩晟建材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101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