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101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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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