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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24387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