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03民初3208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因与被告某乙公司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纠纷已经解决,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