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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03民初3208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因与被告某乙公司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纠纷已经解决,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